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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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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 1 版/第 1 次修订宿舍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的办理第三条 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 100 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 200 元;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 100 元。第四条 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 20 元;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 30 元,依此类推;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 元(用 100 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的,罚款 200 元。第三章 寝室的安排与调整第五条 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 100 元;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 50 元。第 1 页 共 6 页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 1 版/第 1 次修订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 100 元处罚;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 50 元处罚;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第四章 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置第七条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 20 元;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 10 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 50 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 20 元。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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