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树立激励与约束对等的薪酬改革理念,增强市县两级联社高管人员风险管控意识,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薪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是指市、县联社高管人员,当年税后绩效工资的 50%部分(以下简称“延付薪酬”)。与工作责任和风险防控挂钩。第三条 市县两级联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延期支付薪酬,按兑现日适时扣缴;经上级审计部门对辖内经营成果真实性和风险程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兑付。第四条 市联社高管人员延期支付薪酬由本级联社管理。县联社高管人员延期支付薪酬,上划市联社财务部,按人设立台账,专户存储。第五条 市县两级联社高管人员的延期支付薪酬,按照年度经营管理出现问题的性质和程度,根据规定的比例进行扣罚。经营管理出现的问题依据任期稽核和日常检查结果认定。六六六 县联社高管人员延期支付薪酬的扣罚标准:1一般违规责任扣罚标准: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5%,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10%。严重违规责任扣罚标准:严重违规责任为造成损失的,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10%,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15%;严重违规责任造成 50 万元(含)损失的,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15%,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20%;造成 50 万至 100 万元(含)损失的,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20%,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25%;造成 100 万至 200 万元(含)损失的,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25%,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30%;造成 200 万元以上损失的,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30%,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40%。形成案件责任的根据涉案金额扣罚:涉案金额 100 万元的(含),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20%,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25%,扣罚其他班子成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15%;涉案金额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含),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40%,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5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30%; 涉案金额 20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含),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60%,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80%,扣罚其他高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40%; 涉案2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扣罚理事长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80%,扣罚主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100%,扣罚高管人员当年延期支付薪酬的 60%。第七条 市联社高管人员延期支付薪酬的扣罚标准:辖内县联社发生违规和案件责任的按县级联社扣罚标准的 30%执行。第八条 对市联社和县联社实行内部控制综合评价,评价的依据为:(一)会计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二)储蓄业务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三)安全保卫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四)信息科技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五)信贷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六)电子银行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七)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第九条 市联社和县联社高管人员延期支付薪酬与其内部控制综合评价结果挂钩。县联社内控评价结果中,每出现一项四级的,扣罚理事长延期支付薪酬的 2%,扣罚主管人员延期支付薪酬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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