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全文出台(一).doc:..数字名片印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卬刷经营活动)。木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髙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卬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卬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卬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第四条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金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耍的固定牛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 有能够维持止常牛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五) 右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 中请书。载明中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耍事项。(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五) 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牛产条件证明。(六)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第八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Z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巾请人。批准设立中请的,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注明“以数字印刷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市。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之口起20口内将批准文件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九条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可以采取连锁经营的形式。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在连锁经营总部(以F简称连锁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数字卬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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