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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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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U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第四条(遵循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园林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第五条(管理体制)建立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第二章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各区应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各区要组织编制片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z进一步分解落实各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朋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要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第七条(规划衔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将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将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浦东新区和郊区各区总体规划暨土地^用总体规划、主城区单元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的相关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防洪除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第八条(立项)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阐述,明确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及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及投资估算。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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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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