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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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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作者:————————————————————————————————日期: 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     为了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保证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就近入学,现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新生入学     1、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小学招收新生不得进行智商等各种测试。任何小学(含民办小学)接(招)收各年段的学生不得进行选拔性的考试或变相考试。     4、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开始后出现的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二、转 学     1、小学生户口因家庭住址变动迁移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可持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学校联系转学,经转入地学校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转入学校如班生人数确已满额,也应先予登记,并向家长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再由应接受学校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安排到相对就近并有学额的学校就读。     2、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 读     1、学生在非户籍所在施教区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就读,并注明借读年限。     2、学生家庭住房变更,未办理转学,仍在原学校就读的,按借读处理。     四、其 它     1、学生家庭住房(二手房除外)变更,只要其情况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校应按正常情况处理入学问题。特殊情况由学校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学生家庭有几处住房的,父母应以一处为相对固定居住地,其子女入学的户口要按规定办理。     3、二手房购买者子女入学的规定:     ①一年级新生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小学招生报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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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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