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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科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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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科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精神,在全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无锡新区规划启动建设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由在无锡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孵化空间。
第二条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应当是新区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团体。鼓励区内龙头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开设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可选择投资促进、培训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等不同类型,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科技中介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鼓励自建或主导建设种子期或天使期引导投资基金,强化投资与孵化融合模式。
2、运营主体应配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及活动主题明确,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有完善
的运营管理制度、项目台账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包括项目孵化的入驻评估、研发进度、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创业导师至少10个,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企业家、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3、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便捷化的网络空间,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行业性相关的开源软件、试验仪器、宽带等公共技术或服务资源,应当拥有便于创业者、技术人员、投融资机构等各方交流对接的线上(线下)社交空间。
4、运营主体原则上应自有或租有相适应的工作空间,其公共服务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30%,其余区域面积按不超过8平方米/工位标准提供研发、创业之场所。
5、众创空间入驻项目原则上以创客为主,小微企业为辅,原则上每个项目入驻时间不超过6个月。入驻项目应是创新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
第三条支持政策
1、众创空间原则上享受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支持(若因发展确实需要扩大面积的,经管委会批准按实际使用面积支持),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载体评估价标准补贴房租,即前三年固定工位或非敞开式创客空间复合使用率至少30%、70%、100%的,享受三年100%房租支持,对公共办公服务区的场地予以三年免租支持。
对于众创空间机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购置的仪器设备、大
型开发测试软件所产生的投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支持。
经区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支持资金20万元;经市级认
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30万元;经省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50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80万元。
由众创空间孵化注册在新区的项目,两年内一次性获得
专业投资机构200万元(含)以上投资,经审核,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不超过10万元每项目的创业辅导支持。由众创空间培育并到新区各孵化器注册发展的企业,每个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0000元。单个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由众创空间孵化并推荐,在国内外知名大赛获奖或两年内
一次性获得专业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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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