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5000元以下财产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机动车保险公司设立“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事故处理警察,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第五条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1-成因没有争议的,应当在拍照后,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二)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三)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四)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东营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五)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1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第六条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理:(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一方当事人逃逸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八)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九)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第七条《记录书》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印制,在机动车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车辆驾驶人也可复印或从网上下载《记录书》。第八条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每车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二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
东营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东营保险信息网东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