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煤矿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当班安全员报告,安全员要及时向值班矿长报告,值班矿长要将事故隐患报矿务局,报矿务局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田阳县安监局(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第二章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行政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奖励。举报与受理第六条在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举报。第七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提供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地点、存在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举报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公布办公地点为矿长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135********。第九条重特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并建立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限期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在核查确认前,各级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互相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对群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结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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