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承包挂靠行为的表现与治理对策【摘要】简要分析了“挂靠”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并提出了监督管理“挂靠”经营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挂靠;成因;具体措施 Engineeringconstructionforhanganddependperformanceofbehaviorandmanagementcounterplan ChiQi-gui(panyFuzhouFujian350007) 【Abstract】Thearticleanalyzedmanifestationof“hangdepend”andreasons,andputforwardtheconcretemeasureof“hanganddepend”ofdirectmanagement. 【Keywords】Hanganddepend;Reason;Concretemeasures 建设部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将重点开展《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适度规模经营及工程施工总分包活动的研究》的课题研究,并将分课题之一《转包挂靠行为的界定及治理对策》委托福建省建设厅进行研究,本文是根据省厅领导下达我司的课题任务,谈一点粗浅看法。 “建筑法”已颁布实施十周年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极大的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有序健康、稳定发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产业之一,建筑业蓬勃发展。但因为建筑市场的任务因存在“僧多粥少”的状况,不能满足众多施工企业的需要,施工任务供不应求,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进入建筑市场,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资质的个人(多人合伙、合作)、单位或者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利用有资质证书或者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这种行为在建筑法的规定中称为“挂靠”。 2.“挂靠”表现的形式“内部承包形式”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内部承包常见于不具备有建筑工程资质的个人或者多人组成合伙股份型,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操作方式是由个人或者(多人合伙股份)寻找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进行挂靠,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委派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企业统一对外财务管理,承担技术、质量、安全实质责任,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协议),约定工程款由被挂靠人支付到挂靠人帐户,挂靠人承担项目现场施工全过程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被挂靠施工企业则负责处理项目的对外事务,约定由挂靠个人须向被挂靠施工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此种形式属企业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相似的形式,目前属较普遍的挂靠形式。多数体现在通过招投标取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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