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草案)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正文依据及参照第一条为加强长春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提高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确保流动儿童享受免疫保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条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对象,是指非长春市户籍在预防接种服务单位辖区内居住的0-7周岁儿童。第二条1.《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的≤7周岁儿童;,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2.《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生部文件卫疾控发[2007]305号)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吉政发〔2008〕36号)第二条。《吉林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吉卫发[2008]203号)确定的疫苗种类对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流动儿童和户籍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保障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正文第三条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2.《吉林依据及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吉政发〔2008〕36号)第一条、第三条。3。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长府发〔2009〕6号)第一条、第三条。4。《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免疫规划工作,将流动人口的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及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免疫规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第四条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公安、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广电、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一)卫生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二)财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流动儿童预防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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