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管理办法.doc:..附件7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财政安排的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是指省财政每年安排用于疫苗针对性疾病的预防接种及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第四条绩效目标是加强全省疫苗针对性疾病的监测和控制能力,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全省免疫规划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我省其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正常开展。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分配。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二) 省财政厅及时审核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三)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四)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七条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一)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二)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三) 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四)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第八条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一) 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二) 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三)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 调整用于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配套资金;(二) 开展免疫水平监测、疫苗储藏运输、宣传、培训、疫情处理、应急接种、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补助;(三) 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诊断、调查处理工作经费和异常反应补偿费;(四)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试点工作经费;(五)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全省免疫规划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十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各承担工作任务的省部级单位、全省21个地市承担工作任务的机构。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根据中央每年下达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任务数、考核要求、补助标准、疾病分布情况等,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第四章专项资金审批第十二条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第十三条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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