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有关说明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贴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8月1日年起,给部分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三、服义务兵役年限服义务兵役年限为转改志愿兵、士官前的服役年限。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后中途退学前的学习年限、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后中途退学前的学习年限可作为服义务兵役年限。服义务兵役年限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跨了几个年度就按几年计算。二次入伍或多次入伍的义务兵役年限,以每次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后累加。四、有效证明材料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兵役档案原件,退伍证原件,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等。五、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和区民政局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附件2)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一式两份)。、(二)人民武装部门只能证明申请人入伍时间或退伍时间,需由本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2名战友提供书面证明且2名战友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其入(退)伍时间与战友入(退)伍时间一致。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各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社区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1)(一式一份),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四)审核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各街道社会事务办会同人武部门、社区居委会、和本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已认定身份的3名战友共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认定身份。附件:1、《山东省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2、《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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