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委托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经营、管理及发展之需要,为更好地规范公司运作和防范法律风险,决定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双方就法律顾问委托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事项与服务律师甲方因经营、管理及发展之需要,委托乙方指 律师(以下称“服务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第二条 法律顾问服务对象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对象,除甲方外,还包括管理的养老院。第三条 ,提供咨询意见;、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合同、纪要及其他法律文书;、修改;,协助服务对象主张权利或回应他方的权利请求,但在一个服务年度内拟发律师函的数量超过 3 份的,对超过部分甲方需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非仲裁的方式帮助服务对象处理与聘用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非仲裁的方式处理服务对象与他方的争议;第 1 页 共 5 、管理情况,在需要时以专题讲座、座谈等恰当形式,对服务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题法律培训,但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两次;10. 根据服务的具体情况,及时向服务对象提示法律风险。为避免乙方过度介入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上述服务由服务律师在服务对象提出具体要求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第四条 其他法律服务1. 服务对象要求服务律师就专门事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需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双方另行订立委托合同就相关事项予以约定。、引入新股东的增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收购与转让、股权转让与收购、税务筹划、企业股份制改造、各种形式的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梳理、银行贷款之外的特殊形式融资、创新业务等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另行支付费用,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但就前述事项,仅进行初期咨询和论证,服务时间累计在三个小时之内,且该事项其后未实施的,不作为专项服务另行收费。3. 服务对象要求服务律师代理仲裁、诉讼案件或就仲裁、诉讼案件提出书面的法律分析意见时,需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双方另行订立委托合同就相关事项予以约定。第五条 ,及时处理服务对象要求的法律事务,但服务对象确有需要时,服务律师应及时前往甲方办公地或者解决问题的特定地点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联络,并尽量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但对重大、复杂等关系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事务,服务律师应以书面方式完成服务,必要时对书面意见加盖乙方业务印章。第六条 ,甲方按服务年度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金额为每年 元(¥ 元)正,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支付。服务律师每年为服务对象拟发送律师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 5 项约定的数第 2 页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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