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3 第三章 采购方式管理. 4 第四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5 第五章 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 6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第六条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服务)预算,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或政府采购计划,以下简称“采购建议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采购确认书”)。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第八条 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 3 年。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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