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灯房管理制度为了方便职工使用矿灯、自救器,便于我矿更好地管理,确保自充灯房有序运行,特对充灯房做出以下规定:1、灯房设为专人、专灯、自救器,由本人自己取灯和还灯、充电。2、领取矿灯和归还矿灯,要按照指定路线,排队领取、归还。3、进入充灯室人员要文明礼貌,不得在充灯室内大声喧哗,不得嬉笑打闹,不得长时间逗留。按照操作规程领取、归还自救器和矿灯(自救器在里,矿灯在外)。4、矿灯和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严禁转为他人使用。5、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充灯室内。6、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⑴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使用灯的总人数多10%。⑵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盞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⑶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缆破损、亮度不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11 小时。⑷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换灯房。⑸在每次换班 2 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⑹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7、使用人员要爱护矿灯、自救器,严禁丢失损坏矿灯、自救器,下班后要及时将矿灯、自救器上架。8、矿灯丢失,使用者和当班充灯工各罚款 200 元,自救器丢失每人各罚款 100 元。9、在日常检查中若检查出灯架上的矿灯自救器卫生差,矿灯使用者及当班充灯工各罚 10 元。10、违反以上各条款的,符合《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有关条款的灯房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按照《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处罚款,其它条款给予 10-200 元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交于财务科。情节特别严重的上交矿上处理。充灯工岗位责任制1、负责矿灯充电和维修矿灯等工作。2、充灯工应熟练掌握矿灯工作原理,充电原理及矿灯收发制度,矿灯操作规程。3、充灯工在值班时,认真检查巡视各充电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矿灯正常使用。4、收发矿灯时要严格检查矿灯的安好情况,破损的矿灯要查明原因且要当班修好,凡因使用不当或发现乱拆乱卸矿灯的,充灯工有权要求其按价赔偿。5、对不经常使用的矿灯要进行放电处理,矿灯出现问题要马上处理。6、分单位作好入井人员的统计工作。7、充灯工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异常情况采取措施,详细地记放交接班记录。充灯工操作规程1、充灯工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经过考试合格后,持有充灯工作证后方可上岗。2、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佩戴齐全防护用具。3、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维修不得发放。①、矿灯失爆。②、灯线开关接触不良。③、充电不足。4、收回的矿灯要进行下列检查:①、灯锁、灯圈、灯头壳,玻璃、灯线等是否破损。②、矿灯是否整洁,充电时灯头插入充电接头后顺时针旋转180 度,取灯时逆时针旋转 180 度方可取灯。5、有以下情形者等方人员应做好记录:红绿灯交替闪烁,在整个充电过程中应该经常检查充电电压,电流、注意事项:充灯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得超过 45 度。充灯工交接班制度1、接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现场进行交接班。2、交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处理事故隐患,整理好材料工具,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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