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247528受理时间:2011-02-10投诉问题:咨询普湾新区民房动迁补偿标准办结时间:2011-02-28 根据石河街道北海村村民王某要求了解新区对民房及其他相关的赔偿标准的请求事宜,普湾新区管委会土地房屋局协调石河街道安排专人于2月12日与咨询人取得联系,并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大连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交予咨询人,并对其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合理的解答,咨询人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大连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动迁补偿行为,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大连普湾新区区域内实施征地动迁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征地动迁,是指大连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因发展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集体土地,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另行安置的行为。第四条 征地动迁补偿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协商和据实评估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项目需要,成立征地动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管委会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的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工业园区(以下称街镇)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动迁补偿的实施工作。第六条 征地动迁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存在合法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使用权人负责与其解除租赁关系。第二章 补偿程序第七条 对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实施。第八条 领导小组依据规划红线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动迁工作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动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设设施农业、抢栽树木;(四)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第九条 普查、登记、评估等工作按照动迁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十条 各街镇根据普查评估结果,结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证照,由街镇收回。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未能与被补偿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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