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茶叶委托加工合同甲方:贵州 XX 有限公司乙方:贵州省 XX 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言——鉴于甲方拥有“XXX”生产加工专利,专利号为:XXXX,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技术资料;——鉴于甲方拥有“XXX”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XX,并未对此商标对本合同外其他主体实施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鉴于乙方 具备茶叶生产加工资质的企业,拥有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条件,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利用甲方专利、技术秘密、技术资料进行“XXX”绿茶生产加工。各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由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指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由国家商标局受理的注册商标。技术秘密——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技术资料——批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普通实施许可——指许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商标的同时,甲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商标的权利,并可以继续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商标。分许可——乙方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资料等许可给乙方生产加工本协议的产品。第二条 专利及商标权许可一、甲方许可乙方使用:1、XXX 号“XXX”茶生产加工专利;2、商标分类第 30 类,第 XXX 号“XXX”注册商标。二、甲方对“XXX”的商标、专利等权利由乙方进行监督、执行;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加工“XXX”产品。第三条 合同期限2012 年 3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第四条 产品加工量及加工费1、乙方本年度完成加工量为 公斤。2、茶青由乙方提供收购,加工费按乙方加工费每斤毛茶 10元计算,茶青 7 天一个单价,3 月 10 号以前按 17 元/斤,10 号以后每斤少 2 元/斤,夏茶占不加工,7 月 15 号后每斤茶青 12 元/斤。收购茶青的资金和加工费由甲方付,乙方先垫付茶青资金和加工费。第五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乙方所加工产品须达到甲方企业质量标准。标准明细见合同附件 原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茶青由乙方收购,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拒收乙方产品。第七条 关于技术的约定1、乙方对于“XXX”生产、加工的工作,须进行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产品。2、未经甲方委托,或委托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作协议的,乙方须向甲方交回“XXX”所有技术资料,并不得生产、加工、销售“XXX”产品。第八条 成品保存乙方须提供符合茶叶保鲜、储藏的仓库对“XXX”进行保存。第九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在完成一定生产量后,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第十条 包装、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加工完成的产品由乙方负责运输、装卸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前乙方须对茶叶进行合理包装。乙方包装须达到但不限于如下条件:1、包装物本身不得含有任何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物质。2、包装必须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外界物质所影响、污染。3、每件包装数量须统一。4、运输不能超过凤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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