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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是医疗纠纷的第一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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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是医疗纠纷的第一途径司法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一选择李绍义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关键词:司法鉴定医疗纠纷随着越来越多的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司法鉴定的作用与地位正在逐步提高。司法鉴定正被越来越多人民群众所认识并得到认可,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随之逐步提高,医患关系的正确处理直接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能否顺利进行一大问题。目前,医疗机构主要通过医患双方协调,更多的是无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都以医方向患方作出巨额赔偿收场。其后的社会效应更越发不可收拾,作为患方,只要有损失,无论对医疗服务满意不满意,将以纠集多人聚众闹事,索要高额赔偿为模式,大肆通过新闻媒体诉说患方种种困难,获取群众的同情之心,医方为求平安和谐,消财免灾,最终的代价是巨大。现如今,国家决策层为体现十七大精神,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法制化国家的意识加强,不仅从立法角度上,而且从各层次、各方面都在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司法鉴定的出台就是一项非常典型的利民、惠民政策,它为医疗纠纷双方主体创造了解决医患纠纷的一大平台。既往,医疗纠纷仅仅局限于患方对医方医疗行为而提出的要求调解或医疗事故鉴定,现在别开生面的司法鉴定正初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正被人们更多地认识和接受,逐步将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一选择,这一趋势与前景将只是时间上和认识上的问题。一、何谓司法鉴定?何谓医疗纠纷?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范围与常规,过失地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造成严重不良医疗后果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诊疗护理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必须同时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不良医疗后果与诊疗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5)医疗意外医疗意外(ident)是指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特殊而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出人意料的不良医疗后果,其中以过敏性休克最为常见。医疗意外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其它不良后果。第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就是说,对于医疗意外所出现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6)非法行医非法行医(illegalmedicalpractice)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当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生职业资格和营业许可证(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类型有无照行医、游医行医或诈骗行医。非法行医罪是指非法行医严重地危害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安全者。非法行医罪者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相随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察,确认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疗纠纷,顾名思义,是泛指患方与围绕医疗服务而发生关系的医方之间的一切纠纷。医疗服务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提到,明确了医疗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医学专家提供的技术性、专业性、经验性很强的服务活动。过去“医疗”指的是给患了某种疾病的人治病,其主体为病人。但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的内涵已大大扩展,其主体不仅包括病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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