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号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年月日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
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
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供工程设计使用,并给出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第三条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
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见附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
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
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
申请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市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
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
门审定。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
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原件;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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