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 号和苏园组[2003]21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分类第六条 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 T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第七条 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第八条 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第九条 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第十条 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第十一条 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园区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4)行政机关和主要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5)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规划及技术规定由园区规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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