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口头或书面(以及其他形式)传递信息、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一种保障方式。
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
我国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体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概括为“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肯定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同时规定报刊和其他出版单位实行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制、电台电视台实行政府台制等,确保大众媒介必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党政机关之下,也就是将大众传播纳入党领导下的体制以内,承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文化等使命。这种体制体现了“党管媒体”和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之间的现实关系。
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的言论自由概念在网络时代的体现。当我国在世纪之交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言论自由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因为网络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而过去我们所研究言论自由时的背景就是这种信息方式,现在互联网蓬勃兴起,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确定和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过去的口头、信件、电报和电话等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交流的机会,而在互联网时代,不管你在什么地方,只有可以上网,就可以随时的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意味着话语权由精英阶层开始走向普通民众,普通民众越来越不需要“被代表”了。总的来说,网络言论自由的主要价值在于:
。只要有互联网,民众就可以随时的和外界保持联系,可以和世界上另一个角落的不知名的朋友进行交流,可以把自己的观点迅速在网上传播开来,这在纸质媒体时代是不可想象的。网络让我们这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人和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
。在传统社会,话语权为社会精英所掌握,普通民众只能被动的“被代表”,而且,民众对于一些自己关心的问题,往往没有足够的勇气发表自己的意见,历史上数次发生的因言获罪事件对民众的震撼是很大的。在网络时代,民众发言的机会几乎不受限制的增加,而且发言的勇气也大大上升,在网络中,民众可以很大胆的提出自己的见解,因为匿名,他们被查出真实身份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他们敢于畅所欲言,为他人、也为社会提供最真实的信息。民众自由发表意见是追求真理的最佳途径之一,只有不同意见不断的交锋,民众才能从中辨别出真实的观点,理不辩不明,我们只有在争论中发现真理,远,远离荒谬。
。在传统社会,虽然民众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把自己的意见反映到政府那里,但毕竟途径有限,并且民众还有一定的顾虑。而在互联网时代,民众可以比较自由大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政府可以听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民众的声音,而不只是收到那些片面的、歌功颂德式的言论。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实行网上议政和网上办公等,中国最高领导人也曾上网和广大网友交流,倾听网友的意见,这说明,网络可以让政府更全面的听取到民众的呼声,这对于深化民主是大有裨益的。
,推进清廉。在传统社会,若有民众发现官员腐败行为,当然可以举报,但是由于消息扩散范围有限,难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除非政府宣传部门有意为之)。而在互联网时代,一旦有民众发现官员腐败行为,在网上传播出去之后,可以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腐败难以找到遁身之处。通过互联网打击腐败的典型例子有华南虎案、周久耕案、林嘉祥案等。
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的困境
近些年来,“因言获罪”事件时有发生。“彭水诗案”、五河县“短信案”、高唐“侮辱县委书记案”,再到2010年8月作家谢朝平出书被拘,我们分明看到,一本书、一首诗、乃至一条短信、一个帖子,都有可能成为公权力打击的理由,甚至有评论称这种现象为“文字狱”式的沉渣泛起。如此众多的案例,同质异构,呈现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言论自由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该如何得到法律法规和法治化理念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35条对言论自由也进行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虽然宪法的规定清晰而明确,但在司法活动中却难以落实,也间接导致了“因言获罪”案件的频发,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束缚: 。我国宪法仅仅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对于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有些国家的宪法在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措施。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也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自由总是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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