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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容摘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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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容摘要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公路等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第三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等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并不补偿相关损失。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先行对树木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人,并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所在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三)自然生长树木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电力供应中断或者森林火灾的;(四)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五)其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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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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