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各厅室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协各厅室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邯郸市委、市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培训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市财政局对各单位培训费实行上限比例控制。各单位培训费占本部门公用经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不含部门承办的非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参加的培训费用),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强化培训费预算约束。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经人大批准的培训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经费数额,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第三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七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八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九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四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十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十一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15080804035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二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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