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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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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6-5 【大中小】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号:辽政发〔2008〕17号
发布日期:2008-6-5
执行日期:2008-6-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实施前,我省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旱田平均补偿:
;
;
。
水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4万元/亩;
;
。
菜田平均补偿:
;
;
。
:
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
;
其他地区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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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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