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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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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68号】《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鲍志强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第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一)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为166平方米,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二)山地丘陵地区,村庄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应低于本条规定限额。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的)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三)因土地塌陷或其他自然灾害,需要新建住宅的;(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使用宅基地不予批准:(一)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二)非本村村民;(三)无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四)不符合规划的;(五)出卖、出租住房或改变住房用途的;(六)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七)一户多宅的;(八)其他不宜批准的。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请;(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三)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1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和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到现场划线定桩后,建房户方可施工;(五)住宅建成后,经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现场勘验,与原批准的占地面积、位置相一致的,出具验收证明;(六)建房户持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的验收证明和其他有关批准手续,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九条农村村民占有耕地建住宅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整理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当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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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