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17 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第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规划,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督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公示系统的有关工作。省工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牵头推进和加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承担系统建- 2 -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公示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等工作。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其及时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信息。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公示第六条 各级机关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示系统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信息归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公示系统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信息,保证信息质量。第七条 省工商局应将企业信用信息向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聚,各级行政机关可根据履职需要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相关信用信息。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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