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8号《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政府出资人制度,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及政府资源性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直接投资形成的实物资产或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政府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第四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负责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1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投资再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市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全市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三)依法对政府财政拨款形成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监管;(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五)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委派或更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和财务总监;(六)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七)通过统计、稽核业绩考评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八)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明确国有资产收益权,研究决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收益;(九)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经营目标、发展规划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十)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对外融资投资作出决议;(十一)决定或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解散与清算形式。(十二)依法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二)保持和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三)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 文件大小27 KB
  • 时间2019-09-2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