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消警部队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选调干部工作规定.doc:..公安边消警部队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选调干部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选调干部工作,确保选调质量,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保持干部队伍稳定,制定本规定。一、选调原则(一)党管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二)德才兼备,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三)计划管理,符合岗位编制要求;(四)从严控制,以专业技术干部和业务骨干为主;(五)严格考察,按程序和规定办事。二、选调条件选调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中国共产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律观念强,爱岗敬业,自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二)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调入院校、医院和科研部门的,应当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具有与拟任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和任职经历,工作成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四) 不超过以下年龄界限:正师职(含相应专业技术等级,下同)45岁,正团职40岁,正营职35岁,正连职30岁,排职25岁,各级副职比正职小2岁;(五)身体健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入:(一) 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有问题正在接受调查的;(二) 已经研究确定转业复员的;(三) 非因工作需要跨单位调动2次以上的;(四) 已经达到或者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任职最高年限的;(五) 入伍、入学或者提干手续有疑问的;(六) 档案材料主件不齐全或者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三、 选调数量每季度选调干部的数量,各总队级单位不得超过2名。每年度累计选调干部的数量,一类边防、消防总队不得超过5名,其他总队级单位不得超过3名。对因部队增编急需补充警力的单位和工作急需、本警种在短期内难以培养生长的业务骨干,选调名额可适当增加。四、 选调程序选调工作由各单位逐级审核申报,公安部政治部研究审批,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拟制预案。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物色预选干部,制定选调预案,报总队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查。(二) 组织考察。由总队级单位政治部门组织考察,了解选调干部德才表现,审查是否符合调入条件。(三) 审核呈报。总队级单位党委研究同意调入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公安厅、局政治部和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呈批材料包括选调请示、审批报告表和选调干部档案、考察鉴定材料、体检表。(四) 研究审批。公安部政治部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集中对各单位呈报的选调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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