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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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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 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 图一 :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 具体法律依据为: 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 140 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二、资管产品不同增值税计算方式的辨析 我们上面说了,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思路:一是每个资管产品之间以及管理人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之间的进销项可以进行互抵,合并缴纳增值税;二是每个资管产品之间独立核算并与管理人自营业务相隔离,各自独立申报纳税。 图二: 管理人和资管计划 1 增值税计算 我们假设,管理人当期取得 21200 元管理费收入,没有其他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当期管理人不含增值税收入是 20000,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1200 元。如果不考虑资管计划 1,则管理人当期需要缴纳 1200 元增值税。 此时,这个管理人下面有一个资管计划 1,这个资管计划 1 当期支付 10600 的费用,对应有进项税 600,当期资管计划 1 尚未取得任何收入。 如果我们按照观点二来计算,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则管理人需要缴纳 1200 的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由管理人自己用自营账户资金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而资管计划 1 有 600 的进项税,这部分进项税不由管理人抵扣,鉴于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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