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及服务收费的通知.doc:..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及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9)51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地)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公用性特征,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及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和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二、 贵阳市管道燃气建设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经营状况下浮收取相关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凡未列入贵阳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服务须制定服务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备案。三、 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本公司业务范围开展服务,为用户提供管道燃气相关服务,要遵循自愿原则,应与管道燃气用户(委托人)签订安装服务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保证供气设施的更新、维护和运行。四、 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到省物价局申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依法纳税;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五、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有何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同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水电已纳入房价燃气尚未纳入。六、 各市(州、地)已开通管道燃气的,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应按本通知进行规范,其收费标准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运行费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 备注一、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建设费1、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元/户2400贵阳市居住户一次性收取(含材料、证费),在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收其它费用。服务项目:踏勘、设计、管道安装、阀门安装、表具接口安装、验收、带气接通、点火通气。2、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设计日均用气量X180元/立方米+燃气建设工程的设计预算贵阳市非居住户一次性收取(含材料、证费)。服务项目依照合同约定。二、服务收费1、零星居民用户户内补安装费元/户230新申请并已缴纳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的零星用户,安装地点在已开通管道燃气的楼栋内。已含补开通费用。2、居民用户迁移安装费元/户200原已开通燃气的用户,申请迁移新址,安装地点在已开通管道燃气的楼栋内。已含补开通费用(不得再收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新址已交该费的,由贵州燃气集团公司按缴费额清退)。室内管道安装长度不超过4米,如超出4米,超出部分管道按实际进价加15%的管理费另行收取。3、拆除居民用户户内煤气设施费元/户754、改装居民用户户内煤气设施费元/户150已含拆除费用。不增加材和。如需增加,超出部分管道按实际进价加15%的管理费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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