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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3).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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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集团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医药集团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中国医药集团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以下称“集团总公司”)及集团总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称“各子公司”)。“集团总公司”和“各子公司”统称集团。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是指:(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案件。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以外的案件称为普通诉讼、仲裁案件。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诉讼、1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实施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二)对各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建立集团外聘法律顾问库,根据子公司需求,选定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顾问,并对其法律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四)依法处理集团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五)组织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的培训工作,建立各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会诊制度,搭建各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交流平台;(六)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请、监督和更换】各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确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各子公司应上报集团总公司审批,由集团总公司从集团外聘法律顾问库或各子公司推荐的律师事务所中选定服务提供者。子公司应及时与外聘法律顾问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各子公司应指派法律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记录案件进展,对外聘法律顾问的代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外聘法律顾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未尽审慎义务、不能胜任法律服务需求、违反法律服务合同等情形,可能损害集团权益的,各子公司应及时上报集团总公司。经集团总公司查证属实的,由集团总公司及时更换外聘法律顾问。第二章案件的处理第七条【案件提起】争议、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或人员认为需要提起诉讼、仲裁或认为可能引发其他主体对集团提起诉讼、仲裁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经领导审批交由法律事务部办理后,有关部门应将所有与争议、纠纷有关的合同、票据等证据材料移交给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向有关部门及业务人员核实、调查有关案件情况时,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如实告知有关纠纷的事实情况,以查明事实,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保证。第八条【案件分析报告】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或送达的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后,应在认真研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案件分析报告或答辩状,其中,案件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对方当事人情况及财产线索;(三)案件管辖地;(四)案件已有证据材料;(四)案件争议焦点;(五)案件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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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