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年限一般为五年。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以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出具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第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列支。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助。第九条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修编的,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三章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十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第十一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新增的建设用地;2、通过改造“空心村”和清理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等存量建设用地;3、易地建设住宅、村民交还的原宅基地。第十二条村民住宅建设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继承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村庄改造需拆除的,应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有条件的可安置一套公寓式住房。第十四条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实施公寓式住宅建设的村,在不超过核定的用地规模情况下,其节余的建设用地可征为国有,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让,土地净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返还村集体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及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第四章村民住宅建设标准第十五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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