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的通知(85)水电财字第 93 号 1985 年 12 月 16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财政厅(局)、部属流域机构: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94 号文件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正确计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据以核定费标准,现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商财政厅(局)另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确定后,水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按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费、折旧费和大修费由所收水费解决,财政不应因计提折旧和大修费适当提高水费标准而增加对用水单位的财政补贴。附件:。。附件一: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部分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年)净残值占原值(%)每年基本折旧率(%)每年平均大修理费率(%)一、堤、坝、、钢筋混凝土的堤、坝、闸 80 0 、钢筋混凝土的堤、坝、闸 500 50 0 、土石混合等当地材料堤坝 50 0 、沥青等防渗的土、土石、堆石、 40 0 折旧年限(年)净残值占原值(%)每年基本折旧率(%)每年平均大修理费率(%)、尼龙等半永久闸、坝 10 0 、坝、闸及附属设施 30 0 、、钢筋混凝土溢洪道 50 0 、钢筋混凝土溢洪道 40 0 、钢水混凝土溢洪道 30 0 20 0 、泄洪、、洞 50 0 、洞 40 0 、洞 40 0 、洞 30 0 、洞 20 0 、引水、灌排渠(河)道、管网(一) 80 0 、灌排渠(河)道 50 0 、沥青等护砌、防渗渠(河)道 40 0 、渡槽、倒虹吸等建筑物 50 0 (二)、灌排渠道 40 0 、沥青等护砌防渗渠道 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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