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循序渐进、规范运作、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公租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具体实施工作。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税务、物价、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房产管理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的申请、资格初审、初审公示、定期核查、普查统计等基础工作。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第六条 凡年满 18 周岁,在市城区或中心城镇工作且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含13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公租房。申请公租房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和来本市城区或中心城镇务工、工作,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在本市实际工作居住半年以上的无住房(未购置产权房和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人员;(二)家庭未购置产权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 平方米以下(含 13 平方米)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三)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且未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方式申请。家庭申请的,需确定 1 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公租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非本市户口人员须提供居住证;(三)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申请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和房屋居住状况证明;: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以及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居住状况证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二)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的劳动就业、个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会同市人社、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调查复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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