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制作
作者:黄必勋 发布时间:2010-08-18 10:34:23
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各级法院仍占较大的数量。为解决该类执行积案的出路问题,各级法院做了很多尝试和探索,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辅之以发放债权凭证)、中止执行视为结案、债权凭证制度(单独运用)等方式作结案处理。200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总结了各地在处理无财产案件中的实践经验和做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提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为各级法院对无财产案件的结案标准提供了依据,但对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制作却没有可参考的样式,目前各级法院对终结执行程序所制作的裁定书做法不一,各有所长。下面笔者结合执行实务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制作,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供同仁们共同探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执行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等情形的案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或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而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裁决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重新申请立案执行的一种制度。
当前,各地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标题不统一。有使用“民事裁定书”,有的使用“执行裁定书”。
(二)陈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程序认定事实过于简单,终结执行的说理不够充分。
(三)执行民事裁定书未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全,如再次申请执行的条件及原已查封财产期满后能否申请再续封等,没有载明。
(四)裁定结果,即裁定的主文表述不一。有表述“终结xxx法院(xxx)xxxxx第x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表述“终结xxx法院(xxx)xxxxx第xx号案的执行程序”,有的表述“终结xxx法院(xxx)xxxxx第xx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甚至有的表述“终结xxx法院(xxx)xxxxx第xx号判决书的执行”。
(五)裁定书署名的表述不一。有的署名为“执行长、执行员”,有的署名为“审判长、审判员”。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与其他裁判文书一样,是权利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之一,具有严肃性和持续性。设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并以此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并不是说只要执行法官履行了法定的执行程序,就可以该方式结案。为防止消极执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经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并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条件,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同时,在制作裁定书时,应当规范并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
一、统一使用《执行裁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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