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一将于今年 6月 1 日起施行的条例,突出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事故问:条例是如何划分事故等级的? 答:根据国务院 2005 年 1 月 26 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 4 个等级,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 1 小时内向政府部门报告问: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各方面非常关注,反映比较强烈。条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二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三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四是,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问: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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