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99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30(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九)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第八条高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及管理人员配备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二)拟订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三)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十条高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十一条高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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