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探讨与应对的讲座————————————————————————————————作者:————————————————————————————————日期: 关于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探讨与应对专题讲座各位晚上好!感谢大家今天晚上能够在这里听我讲座。今天也不敢说授课,因为很多的金融领域里面,包括这方面的专家,在座的肯定比我们研究的多,你们研究的比我们研究的要透彻。今天跟大家作一个交流,把我们当中所进行的一些法律论定,包括办案实践跟大家互动交流。非法集资的现状,可谓怵目惊心!互联网金融从2007年初见端倪,到2014年蓬勃发展,再到今年监管框架与监管规则频出,监管层从“让子弹飞一会儿”到了如今“该出手时就出手”。据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据第三方数据统计,2015年8月份,新增问题平台81家。从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上看,8月份跑路类型平台占本月问题平台数量比例显著上升,%。对于深圳当前非法集资的总体形势:2013年立案54宗,破案27宗。2014年立案42宗,破案25宗。2015年到8月立案132宗,破案62宗。总体趋势是逐年增长。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当地P2P平台事件仍在发酵。国家为什么要出重拳打击非法集资和排查有问题的互金平台?将采用哪些方式预防与打击非法集资?本次排查行动能否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洗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应该怎么样为当事人服务?这就是我们今晚将要讨论的话题: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罪名的总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纯正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指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当然,考虑到目前“互联网+”特别的“黏性”,我们认为,行为人为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通过互联网所犯的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等罪名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周边罪名。二、,P2P平台仅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居间方。否则,有可能渉嫌犯罪。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认可了P2P平台以及P2P业务的合法性,并将其所撮合的交易定性为民间借贷,并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即P2P平台在从事相关业务时主要是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利用P2P平台先行吸取出借人资金,再放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在此,我的理解是P2P平台不得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该笔借贷,从而促使借贷交易达成。否则,有可能渉嫌犯罪。,有可能渉嫌犯罪。当前P2P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普遍存在,主要就是“资金池”的问题。P2P借贷的前身是一种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参照市场行情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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