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doc:..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经2009年6月12口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ti2009年10刀1口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川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冇关法律、法规,结合白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白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木办法。第三条木办法所称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I甫I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应当以白治区公布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第四条自治区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与监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介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经木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耍建立林地管护组织,组织群众护林,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和管护费川,明确管护责任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林地管护责任。第八条白治区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冇偿利用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H改变林地用途。第九条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白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根据与林地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白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制定,报白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小城镇建设、农牧民安居工程、乡村公路建设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川林地的,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处办理农用地转川等相关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中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报告;(二) 使用林地中请表;(三)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四) 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五) 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六) 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冇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编制的项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七)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冇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编制的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八)与被k用、征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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