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结合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
第四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验收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七条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八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加固工程,其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九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参建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清单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第十二条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成本,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二章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全部合格,并经质量监督单位核备。
第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第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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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汇报;
4)查阅工程资料;
5)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件三,鉴定书原件不少于4份。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做好存档工作。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不宜超过2名。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
。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汇报;
4)查阅工程资料;
5)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件四,鉴定书原件不少于4份。项目法人应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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