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委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上级党委和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央规定和省市委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其主要考核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并能定期召开党委(支委)会,研究决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计划1安排、有任务分解、有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每半年有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年终有总结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二)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企业领导干部。(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按照中央和省市委规定的责任内容,根据当年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部署,结合实际,组织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做好腐败预警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各项工作,严肃查处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而出现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事件以及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四)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按照要求认真自查自纠;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第五条考核程序及方法。2(一)组织开展自查。检查考核前,所属各单位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总结。(二)听取情况汇报。听取或审阅领导班子关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汇报或总结材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结汇报材料应包括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领导班子的总结汇报材料,要以党委(支部)的名义作出。(三)查阅有关资料。查阅范围包括领导班子专门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主要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讲话稿、批办的案件和信访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公务用车、住房等《廉政档案》资料。(四)组织民主测评。按照有关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应在适当范围内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五)座谈征求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的方式,征求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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