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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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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doc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1992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本市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形势需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教育内容。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市和区、县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国防教育的服务保障、评估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国防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司法行政、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征兵、人民防空、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第七条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驻沪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批准开放的军营,可以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开放。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领导、组织国防教育工作,履行国防职责。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初任培训,应当设置国防教育的内容。第十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专题教育的内容,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国防教育内容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思想品德等课程,开展少年军校、军事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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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