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doc:..发布机构:市人防办发布时间:2015-07-0110:44:59主题分类:K42232286索引号:K42232286/2015-01758918关键字:陕西省异地建设费减免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新城民用建筑,凡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七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查工作。按照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属于县级人防部门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县(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的减免申请后,在 2个工作日内移送市级人防部门受理审查。第八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条件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远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5•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其他减免规定。除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外,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第九条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说明减免易地建设费原因)(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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