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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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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0-11-1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是指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对北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登记注册,区县工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均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六)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项目的,持《营业执照》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及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资历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中介机构的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包括:中介机构的机构设置、运行模式、保障机制等内容;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
第八条北京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资格认定报告一并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认定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九条申请人获得资格认定的,由北京市公安局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申请人属于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项目的,持《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境外(地区)机构和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经营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
(二)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
(三)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指导、协助服务对象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
(五)相关材料的中外文字翻译;
(六)对服务对象进行有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
(七)服务对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
(八)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凡申请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其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代理服务",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业务。但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经营项目的,应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三条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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