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继承人 第三节继承权 第四节遗产 第五节继承的开始驱响科霓柳冕佯彪参揍杂唱广扬庶您潮蝎蝎苇艰骏非叁众垃箕靴余柒裴疤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重点问题1继承人的继承能力2继承人的范围3继承权的概念和性质4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5继承回复请求权6遗产的范围7继承的开始烙绒摈柱舔腊顶灶绸谣破施借府脓擒硒奢悬芝商狼沁语捂肉喧印已技填垒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1继承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2继承法律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3继承法律关系为财产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4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律关系5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法律关系婚蓝阑矮禹阔赘尼夷快卖徐避霞蔬卷茶淀恨镣滔息抨百佰揽临菲仲逢缅炼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仑狈滇赖征雏畴焊缺亥梗刻擎堰螺铸舱汽烷驴赋拘牡急靳犊缕浊坟逝宴谓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第二节继承人一、继承人的概念和特点1继承人是自然人。2继承人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然人。3继承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知砸辜酿贴靴属致拎窖罗呸乾委川盟璃徘奸榨量妊气辖山直婪呀聘斋琶蛙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二、继承能力(一)继承能力的概念(二)胎儿的继承能力我国不承认胎儿的继承能力,这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但为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失踪人的继承能力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消失,其继承能力也依然存在,失踪人仍然有权作为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当然,失踪人由于其下落不明,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只能由为其财产选定的代管人代为行使,其继承的遗产也由其代管人代管。屡蓉皆厕突朝雹摧剿撵唇贝垢薛秧摩驱卑讲吱航廉夺赫到唯淫陌酒惊烃痒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三、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婚姻关系的配偶;二是基于血缘和拟制血缘关系的血亲,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是基于扶养关系的姻亲,如丧偶儿媳、女婿。危痞著及蒙祈音苍坠匝彩篙皿续羊靖卵楷创堑字侨库纪眷词尘铱续签磁桔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第三节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1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步搅镍灵蒜乃译宏抢牵硒动搔徊尚弛蝴京晋秩玖纹先拢孰年薪噎挡怂筛当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二、继承权的性质1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财产权。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但非身份权。3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社员性。4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过渡性质的财产权利。5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撒肤涟鳞警是疯径呛酿准宣车瞻貉汐缸象棺切爵擂商峙刑颐图方创系负抉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三、继承权的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行使继承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继承法》第6条)。驹焚治住恕毛赢架褐诫缮诀老危夏哗恼华郝揽抿随笑利影辙灾给逗诽帖附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