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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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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思考作者简介:岳明泽,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2012级研究生摘要:安乐死,由于涉及到死亡这一敏感话题,故引来世界各界人士的纷纷关注。因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无痛苦的死亡成为可能,而医学模式和死亡观念的变化也给了患者自主决定的权利,观念的变革进一步驱除了生命的神圣性,使得人们更为大胆地去决定死亡。自古艰难为一死,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是否应该将这一非自然死亡合法化,并且为何将其合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重要难题。随着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多,安乐死的法律化即将到来。本文通过四部分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安乐死应当合法化这一笔者观点。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法理学一、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的患者或病危患者,在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安乐死”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安乐死的分类在学界是多种多样,此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患者作为与否,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身患痛苦不治之症的患者或病危患者,在自己的要求下,经过相关认可,采用积极的人为措施,迅速无痛苦的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消极安乐死是指,对已经丧失意识只能依靠医疗器械维持生命,并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下无法令病人恢复知觉的情况下,患者家属明确诚恳地提出申请,经过相关认可,采用人为的措施,迅速无痛苦的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二、安乐死的历史演变安乐死这一说法由来已久,在史前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发生紧急战事时,还常常把他们击毙,以免他们沦为俘虏而遭受敌人的残酷对待。此外,在粮食发生危机时,有些部落还把病弱者击杀或埋葬,以此来减少他们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确保本部落的健康强盛。在古希腊、古罗马,虽然抛弃老人的做法被禁止,但是,人们可以随意处置有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也允许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或者由他人帮助其死亡。①中世纪的基督教绝对禁止结束病人的生命。13世纪的罗吉尔?培根主张战胜衰老。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著作中越来越把euthanasia一词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延长生命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那么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科罗纳罗(L?Cornaro)是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或称为任其死亡。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②直至19世纪,安乐死才被视为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从而被运用于临床实践,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也由此而来。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安乐死作为一个法学问题被正式提出,从此它便成为各学界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从30年代到50年代,尽管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有人发起并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了允许安乐死的议案,但是,由于对安乐死问题认识的模糊不清,并且担心被人利用而导致合法杀人,社会上绝大多数民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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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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