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部分法律法规规定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童工) 法律后果:罚款。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甚至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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