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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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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于 2004 年 8 月 3 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 年 8 月 3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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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sheng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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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