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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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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23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第三条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第二章 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 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 24 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 24 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和护理,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 (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等一般专项护理;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社区康复治疗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八)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第三章 支付范围与待遇标准第七条 护理保险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第八条 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第九条 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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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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