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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住房租赁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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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租赁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潮安区、饶平县、湘桥区、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做好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活动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住房租赁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无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无证明其拥有产权的其他合法有效资料的;(三)代管房屋无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授权书的,共有产权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六)房屋已作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八)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出租人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采用《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住房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支持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登记备案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办理住房租赁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住房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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